居民小组将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竞拍转让,城镇居民钱某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竞买成功。后因故终止买卖合同,引发诉讼标的80多万元的赔偿款。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
■蔡艳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
2012年10月中旬,已经由村民小组转为居民小组的涪城区某镇社区居民小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出公告,拟对位于黄金口岸约3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作为门面宅基地实行有偿划分,对本居民小组居民实行公开竞拍转让,起标价定为每平方米1万元。要求有意者持本居民小组居民身份证件报名,并缴竞买保证金50万元。中标后保证金转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费。
同年10月下旬,城镇居民钱某(化名)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要求参与竞买该宗宅基地,并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居民小组同意钱某参与竞买。当天,钱某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竞买了约50平方米的地块。双方在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门面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划分转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称《确认书》)。
终止买卖合同引发诉讼
之后,因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当地镇社区和居民小组于2014年10月下旬共同发出通告,对案涉地块予以冻结,告知未经批准的建设行为均属违规违法,后果自负。2016年10月中旬,居民小组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本居民小组成员的合法权益为由,终止与钱某对《确认书》的履行。
2017年5月初,钱某向涪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居民小组退还转让款50万元、支付转让款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25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支付其他损失1.8万元、赔偿案涉土地溢价款约10万元。
钱某认为,原告在受让门面宅基地上建房,却遭到部分居民的阻挠,无法施工。被告未能履行义务,却向原告发出冻结土地通告,单方向原告发函解除购买协议,理应支付资金利息、违约金等损失。
居民小组辩称转让合同无效,就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本案中,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土地溢价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将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竞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钱某作为城镇居民,不是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依法获得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却仍参与竞买该宅基地,双方达成的《确认书》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钱某主张由居民小组返还缴纳的款项予以支持,居民小组占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理应向钱某返还。
案涉协议被认定无效,原、被告对此均存在过错。钱某举证证明实际损失1.8万元,原、被告应共同分担。钱某以支付的50万元系贷款而来为由,主张居民小组承担贷款利息于法无据,予以驳回。钱某还要求居民小组支付违约金、土地溢价款等,也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居民小组向原告钱某退还5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居民小组向原告钱某支付损失款项9000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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