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机场(集团)公司与绵阳市茂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8月27日和2003年6月14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土地房屋出让协议》。由于涉及宗地及房屋所有权、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程序等问题,导致《土地转让协议》和《土地房屋出让协议》无法履行。我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8月23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异议理由成立,驳回绵阳市茂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0月
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据此,我公司与绵阳茂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特登报公告如下:
我公司登报公告后,双方《土地转让协议》和《土地房屋出让协议》即告解除,请绵阳茂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进行协议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协商。
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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