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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两万多货款欠款人称“欠条被修改” 法院判决:笔误时有发生,被告欠款是真,应支付货款

来源:绵阳晚报 2017-12-27 09:5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代继洪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食品配送部老板雍某在何某处购买食品后,欠下货款两万多元长期未支付。何某追讨无果,将配送部、雍某夫妇告上法庭,雍某却以欠条上有笔误为由,拒绝付款。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日常生活中出现笔误时有发生,判决配送部及经营者支付货款。

雍某经营食品配送部期间,通过手机发送信息,在何某处下单购买食品。何某交付货物后,由雍某的丈夫武某出具了欠货款28800元的欠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何某多次向雍某催收货款,雍某仅以货物抵偿欠款5734.2元,余款长期未付。何某追款一年多无果后将配送部和雍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配送部及雍某支付剩余货款23065.8元,并支付利息,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雍某辩称购货是真,但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并称欠条上的日期修改过,何某的起诉金额与欠条金额不符,不能确定欠条的真实性。针对雍某对欠条真实性的质疑,何某在庭审中说,武某出具欠条时出现笔误,最初落款

时间为“2015年12月”,后修改为“2016年1月”。

法院认为,案涉交易时间发生在岁末年初,书写日期时,将“1月”误记为“12月”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涉案欠条的其它内容没有修改痕迹,对货物品名的描述与雍某手机下单信息也一致。欠条记载的初始欠款金额为28800元,何某称雍某曾以货物抵偿部分欠款,在欠条左侧也确有一批注“收5734.2元”。在何某与雍某的短信交流中,也有若雍某不付款,何某将到雍某处搬货的陈述。因此可以确认欠条属实,欠款金额为23065.8元。

法院认为,被告配送部与原告达成了买卖合同,收货后经原告数次催促仍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雍某与武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武某事实上也参与了食品配送部的经营,对原告要求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配送部支付原告何某货款23065.8元和利息,被告雍某与被告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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