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绵阳城区某公司职工袁某(化名)上班近两年辞职后,才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他又将公司告上法庭,但同样的原因也输了官司。
■张梓入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上班近两年辞职才申请仲裁
2013年11月,袁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因故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底,袁某向公司提出辞职,此后没有再到公司工作。
同年同月,袁某以公司未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涪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差额共计4.95万元。
2016年2月底,袁某收到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未支持他的仲裁请求。袁某对这一结果不服,又告上了法院。
袁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被告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时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涪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某公司辩称,当初原告袁某要求应聘工作时,公司要求袁某提供身份证、职业证书等证件,袁某称其证件挂在其他公司无法拿回。由于公司招聘的是财务人员,袁某不能提供相应证件,造成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责任完全在袁某,袁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尽管公司没有与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按正式员工对袁某支付工资、福利及保险待遇。袁某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原告于2013年11月到被告处工作,应当在2013年12月起知道权利被侵害,原告2015年9月下旬才提起劳动仲裁,其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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