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许珍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胡某擅自将王某的轿车开走,抵押长达一年多,王某欲取回车辆遭拒。近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胡某返还王某车辆并支付违约金。
2016年2月,胡某将王某停放在地下室价值25万元的轿车开走。后两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胡某在2016年8月底之前归还王某轿车。约定期限届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胡某拒不归还。王某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轿车,赔偿损失12500元,两项共计26.25万元。
庭审中胡某辩称,涉案轿车是原告向被告借款的抵押物,原告欠被告本金38万元、违约金42万元,原告一直不归还,被告才将其轿车开走;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就归还轿车。
胡某为证明自己有权抵押占有王某的轿车,提交了《借款合同》《欠条》各一份,但借款合同载明是“黄某”向胡某借款38万元,欠条载明借款合同的42万元违约金,欠款人处由王某、黄某签字捺印,该欠条空白处有“备注:此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如有违约,自愿用王某名下轿车作抵押”。但王某质证时,对借款是否真实交付不认可,对欠条备注栏里的签字也不认可。对此,胡某不得不自认该备注的字迹,是自己在欠条空白处书写的。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被告胡某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以涉案车辆对欠款进行抵押的合意,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胡某主张的抵押权理由;原告王某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原告王某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没有计算依据,酌定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王某返还轿车,并支付因占用车辆的违约金3750元。此案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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