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11月29日,在涪城区法院会见室,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领取到应得的十万余元现金。
徐某以自己在绵阳城区的房屋与崔某某达成租赁合同后,崔某某使用房屋却未按约定交纳租金。徐某诉至涪城区法院,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终止履行;被告崔某某搬出原告徐某的房屋;被告崔某某支付原告徐某租金、违约金共计6.8万元。被告崔某某不服上诉,绵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崔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徐某于2010年3月向涪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对崔某某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其名下的账户、房屋,要求其限期搬迁,同期还对崔某某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崔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本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意识到本案只能通过耐心调解才能得以化解,经多次和双方面谈,徐某与崔某某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一起长达八年的执行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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