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葛顺华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在网上公开称帮人套现并利用他人信用卡套现2万元,自己获利5400元。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1岁的杨某是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人。2017年1月,熟谙信用卡门道的杨某萌生了利用信用卡帮人提现以获取非法收入的想法。随即在网络上自称可以帮人“套现”。
2017年1月10日晚,QQ昵称为“狼某”的人向杨某提供文某的工商银行卡相关信息,要求杨某将卡内金额套现并承诺给予杨某套现金额20%的利润。次日凌晨,杨某用“狼某”提供的银行卡卡号、预留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套现,并从中获利5400元。
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10月,检察机关指控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杨某亲属代其向文某退赔经济损失2万元,文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予以谅解。法院认为,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某当庭认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涪城区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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