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丽冰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顾某某多次被判刑仍屡教不改,今年8月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日前,顾某某被涪城法院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904元。
顾某某是绵阳城区人,从18岁开始盗窃,曾七次被判刑,三次被行政拘留。
2017年7月29日下午5时许,顾某某在绵阳城区长虹大道中段某小区电动车停放点,盗走王某某价值1904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获款400元。8月3日上午10时许,某小区保安在小区内将再次踩点准备行窃的顾某某挡获。
顾某某到案同日接受尿液检测为阳性,为吸毒人员。
近日,涪城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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