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未必能打赢官司!汪某称,已经病逝的苏某向他借款30万元,持借条将苏某早已离婚的妻子和两个女儿诉至法院,由于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给苏某30万元借款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汪某败诉。
■叶佩林张倏越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借款人病逝债主向其继承人追债
汪某向游仙法院起诉称,他与苏某是朋友关系。苏某在某工地包工,2012年8月,苏某因工程需要,向他借款30万元。2014年12月,苏某因病死亡。被告金某及其女儿大苏、小苏是苏某的继承人,他向三被告催要此款,三被告答应归还,但至今未归还。
汪某诉请判决三被告支付借款
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三被告辩称,金某不是苏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前提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且清偿的范围也是以继承财产为前提,被告大苏、小苏未继承苏某遗产,没有对苏某生前债务清偿的义务。三被告同时认为,原告
所持的借条有涂改痕迹,涉嫌伪造。
法院查明,20年前,苏某诉金某离婚,在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上,载明“原告苏某起诉离婚,被告金某同意离婚。十岁的长女大苏和五岁的次女小苏由原告抚养……”被告金某陈述至今未复婚。但当地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据,拟证实苏某生前与金某属夫妻关系。
未提供转款凭证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质证时,原告汪某出具的借条时间处有涂改痕迹,将“2002”改为“2012”,并加盖红手印。金某等三被告称,此借条与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明显不一致,复印件上的时间为“2012年8月18日”有明显涂改痕迹,借条系伪造。
三被告当庭出示医院病历,称在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苏某因患重病一直在北
京某医院住院,不可能在2012年8月18日出具借条,苏某去世时花光了积蓄,大苏、小苏未从苏某处继承任何遗产。
原告汪某当庭陈述,他借给苏某的30万元是采取转款的方式给付,但在限期举证期届满后,汪某未向法庭举出转款凭证,而向法庭申请证人向某出庭作证,并出示两张借条,拟证实原告借给苏某的30万元借款,是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
27日、2012年9月19日向向某借的。
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落款时间有涂改痕迹、与立案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上的落款时间不一致,且该时间段苏某正在北京住院治疗,借条的真实性存疑。原告称借给苏某的借款系转账,因此转款凭证尤为重要,但原告未提供转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向苏某交付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有借条,还得要有借款交付凭证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转账凭证、收条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因此本案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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