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湖辉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男子酒后驾驶车辆,在绵阳市高新区逆向行驶,造成四车相撞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涪城区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月8日晚上10时许,江西省崇仁县人、39岁的杨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从绵阳市高新区往涪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涪城区临园路西段双碑立交桥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曹某某、包某某、唐某分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9.4ml/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杨某某与曹某某、包某某、唐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
开庭审理中,杨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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