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湖辉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本是好友相聚,酒后却因言语不合大打出手,导致受害一方重伤,三项十级伤残。近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判决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2.27万余元。
2016年6月5日凌晨2时许,47岁的绵阳市经开区人罗某某与同龄的李某某等人在经开区某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罗某某与李某某因打赌发生争吵,罗某某与李某某互不服输,继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罗某某从车上拿出水果刀,并向李某某喷射风油精,李某某到某烧烤店清洗出来后,持皮带打罗某某,罗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腹部刺伤。
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2016年6月12日,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某受伤后入院抢救,经三次住院手术,总计用去医疗费9.1万余元。期间,罗某某支付医疗费6.6万元。
李某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身体致残程度为三项X(十)级伤残。
2017年3月20日,案发后取保候审的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罗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可以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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