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世荣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在火锅店上班的袁某某工作时间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近日,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火锅店赔偿袁某某各类损失3.5万余元。
2016年8月,已经60周岁的袁某某受雇于绵阳城区某火锅总店(下称总店),同年11月被调至分店工作。
2016年12月11日上午,袁某某在分店内打扫清洁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入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左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住院期间,分店支付了4500元现金。
袁某某伤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袁某某将分店和总店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7.21万余元。
分店不同意赔偿请求,辩称店内对务工人员做到了安全提示教育,袁某某摔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应承担过失和过错责任。总店认为分店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独立诉讼资格,具有固定的营业所得和固定资产,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店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雇主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袁某某先是在总店务工,后才调至分店务工,而分店只是总店开设的一个分公司。其分公司无注册资本,袁某某受伤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总店承担。原告系农业人员,其要求伤残赔偿金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审核后,判决被告总店赔偿袁某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3.5万余元,其中已付4500元在执行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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