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凤琼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因怀疑围墙占用小区绿化、文化活动用地以及业主公摊,高新区某小区四业主煽动其他业主,共同毁坏已经建好的围墙,造成较大损失。近日,四业主被高新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至1年。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绵阳某置业公司取得规划等手续后,在高新区某小区7号楼处修建围墙,并于2016年1月完工。
2016年4月中旬,某小区业主陈某某等人在业主QQ群等场合,散布该围墙占用小区绿化、文化活动用地以及业主公摊,是违法建筑等言论,邀约小区业主在2016年4月16日下午共同损毁该围墙。
2016年4月16日12时许,陈某某用红色喷漆在围墙墙面上喷写“业主公摊、不容侵占、坚决拆除”等字。当日下午6时许,陈某某、张某和事先获知消息的刘某、吕某等人聚集在某小区7号楼外围墙处,在陈某某、张某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周某、吴某某、张某、吕某、刘某、邹某某等人使用钢管、铁锤等工具,对围墙进行打砸,造成围墙柱头、墙面、墙体、铁门不同程度毁坏。毁坏期间,刘某在现场分发手套给参与打砸围墙的人。
案发后经鉴定,被损坏围墙墙面物、铁门价格鉴定金额共计53667.0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张某、吕某、刘某共同对某置业公司赔偿了28000元损失,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情况、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悔罪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2017年9月13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张某、吕某、刘某共同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张某起主要作用,吕某、刘某起次要作用。四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向其说明情况,在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基本情况,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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