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涪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原告是一对老夫妻,而被告则是他们的儿子和儿媳。老夫妻为何会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一切都缘于儿媳起诉要与儿子离婚,老夫妻才告儿子儿媳借款百万余元不还。
■周兰兰刘凌宇特约记者黄志富
父母告儿子儿媳借款不还
2016年7月下旬,文某到涪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
同年8月下旬,王某的父母,家住外省的王某某、申某夫妇向涪城区法院起诉儿子王某、儿媳文某,称儿子和儿媳结婚后陆续向他们借款20余笔,总计112.9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车位及生活开销。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两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催收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2.95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王某某、申某诉称的借款是否属实?庭审中王某和文某的说法并不一致。王某称借款属实。但文某称借款不属实,说她从未向二原告借款;即使原告向王某转账是真实的,这些借款也应视为原告的赠予或者归还的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转款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2日,被告文某向原告申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两年内还清。2012年10月4日至2016年7月1日之间,二原告分别转款十四次共计101.95万元用于二被告购买房产、车位及日常开销。
庭审中,原告认为案涉款项虽然没有借条,但款项明细清楚。被告王某也认可;被告文某认为是赠予,没有证据证实为借款。被告文某认为,2011年1月2日向原告申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两年内还清,但这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没有出具催收的证据,不应得到支持;其余款项均不知情。被告文某起诉与被告王某离婚后,双方在协商离婚时也未涉及借款,虽然对共计转款101.95万元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没有借条和催收还款的证据予以证实,应视为赠予。
缺乏借款证据法院判决驳回
一审判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比如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款人写有借条、欠条等,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再就是借贷双方真实进行了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的资金交付。
本案中,原告诉讼体现的仅是转账凭证、数额,但转账凭证仅证明了双方资金往来的事实,并未体现出儿子、儿媳向父母借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虽然被告王某认可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但由于其与二原告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在二被告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该认可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仅凭原告出具的转账凭证及王某的自认,缺乏其他证据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申某对被告王某、文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又申请撤回了上诉。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日趋增多,也是法律纠纷的多发地带。亲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亲情关系。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支付款项的证据,还需要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在交付款项时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即一方同意出借款项,另一方同意接收借款。否则,即使付款人向收款人交付了款项,也不能认定构成借贷关系。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李锦辉)昨(11)日,涪城区滨江社区举办了共包社区团圆饺的邻里节活动,百余名社区居民走进社区包饺子庆团圆,增进邻里间的感情,共享社区大家庭的温暖。活动现场,社区活动室俨然变成了一个大厨房,由...
绵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绵阳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