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董某夫妇将购进的假烟和勾兑的假酒包装上高档酒标识予以出售,从中获利。近日,高新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隆某、董某夫妇判处刑罚。
■冯凤琼杨伟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租房制售假烟假酒
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4月在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某村八组居民点,租用他人自建房一楼房屋,从事制售假烟假酒的非法活动。
2015年5月,隆某在网上购进制烟机和大量辅料,由其妻董某购进低档次香烟,在所租房内试制假冒高档次香烟,但因技术原因未试制成功。
2015年9月开始,隆某从外省购进假烟在绵阳销售,董某在销售假烟活动中从事收货、送货、收取货款、转账等活动。同期,二人开始筹备生产假酒,于2016年2月在所租房屋内,生产假冒的“丰谷酒王”“五粮春”等品牌白酒。隆某负责购进假酒的包装和原料以及勾兑假酒,董某按隆某要求,协助将酒灌装和包装成成品。
警方出击查获制假窝点
2016年3月29日,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会同涪城区烟草专卖局对隆某租赁房屋检查时,现场查获大量假冒“丰谷酒王”“五粮春”等白酒和大量包装及空酒瓶,以及假冒香烟200条及制烟机1套3台和大量制烟辅料。
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挡获隆某购回的假冒香烟100条。2016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又在绵阳市经开区某村四组隆某、董某住处,查获其网购的假冒香烟和案发前存放的假冒“丰谷酒王”“五粮春”品牌白酒。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案值237220元;假冒香烟为伪劣香烟,案值142500元。烟机和辅料的价值经鉴定为61594.50元。
法院判决:夫妻俩双双获刑
2017年9月8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隆某、董某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隆某、董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隆某、董某在案发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隆某、董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须对扣押的假冒伪劣香烟及制造假烟的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
近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制烟机1套3台、假冒伪劣香烟、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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