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凤琼特约记者黄志富)今年2月23日,家住绵阳高新区某小区的王某某在送孙子上学途中,不幸被挖掘机撞死,孙子受伤。记者日前从高新区法院获悉,犯交通肇事罪的司机熊某某和车主因先行与受害者亲属达成赔偿52万元的调解协议,获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月23日早上7时43分,熊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沿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滨河北路某小区三叉路口时,与送孙子尹某某上学的王某某两祖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下肢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孙子尹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肇事挖掘机系车主阳某某与欧某某共同经营,并聘用熊某某为驾驶员。案发后,熊某某自首,其亲属向被害人亲属支付损失费3万元;车主阳某某支付赔偿款7.5万元。
6月21日,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熊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和车主以及合伙经营者共同赔偿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7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熊某某以及车主等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共计赔偿52万元的协议,其中熊某某承担8万元,熊某某在履行完赔偿款后,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情况,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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