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凤琼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用于赌博、买彩票和日常开销。因案发后王某亲属退赔全部赃款,获得公司谅解,日前,王某被高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王某利用在绵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负责向各地超市回收货款的职务之便,以在机打、手写商品销售单上伪造签名、伪造“付款委托证明”、伪造欠条、在公司将货物提出后变卖等方式,将属于公司的9.54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
2016年6月初,公司负责人发现王某未将货款交回公司,追问其原因时,王某承认将货款占为己有的事实,并承诺尽快退还,但随后失联。2016年9月18日,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绵阳高新区一茶楼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向公司退还赃款4万元。
2017年7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王某的亲属又向公司退回赃款5.54万余元,并取得该公司的书面谅解。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以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将从绵阳高新区、涪城区、科创园区等多家商户收取的共计9.54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买彩票和日常开销,长期无法退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绵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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