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男子入职第一天就开始挪用公款。近日,涪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绵阳市某医院收费员陈某挪用公款1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27日,陈某与绵阳市某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医院收费科从事收费工作。入职第一天,也就是从2015年11月28日开始,陈某就利用担任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取患者预交住院款的过程中,违规将票据作废,在医院收费系统外制作预交金报表,将款项作退款处理,患者出院结算时补打预交款凭证入账的手段,至2016年12月8日,共计41次将收取的医疗款12万余元挪用,其中9.44万元医疗款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2016年12月上旬,陈某的挪用行为被医院发现,遂向检察机关举报。案发后,陈某分三次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给医院。2017年1月19日,陈某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归还全部公款,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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