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实业公司误发300箱总价值3.42万元的白酒,绵阳城区某酒类经营部收货后拒不退还,被游仙区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商家将两个买主的白酒误发给同一家
2017年1月11日,绵阳城区某酒类经营部(下称经营部)向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购买了两种品牌的白酒共计50箱,并向某公司转入货款11040元。1月12日,绵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也向杭州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白酒(下称白酒)300箱,并向某公司转入货款34200元。
1月13日,因杭州某公司工作人员粗心大意,误将给绵阳经营部和商贸公司的两批货物,均填写成了经营部指定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欧某。
1月16日,两批货物经浙江某物流公司交由成都某物流公司转运至绵阳。成都某物流公司在办理货物转运时,发现两批货物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完全一致,遂合并为一单运送。
收到多出的300箱,经营部拒退还
1月17日,成都某物流公司将总计350箱白酒运送并卸货至绵阳经营部,经经营部员工欧某签收。
杭州某公司发现货物出错后,多次联系经营部告知误发货情况,表明将前往绵阳运走不属于经营部的300箱白酒,但经营部坚称没有收到这300箱白酒,经营部也没有欧某这个员工,拒不退还货物。
6月15日,某公司将经营部和经营部业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经营部和陈某向原告返还300箱白酒或支付等值货款3.4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不当得利,法院判其退还
庭审中,经营部业主陈某依然辨称没有收到这300箱白酒,并出示证明,称经营部没有欧某这个人。
法庭通过质证论证,最终确认原告某公司误发货物,被告经营部和业主陈某收货属实。
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将300箱白酒误发至被告经营部,被告经营部收取该货物。虽然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经营部受领涉案货物没有合法的依据;同时,被告经营部的受领行为是因原告误发300箱货物,从而使得被告产生不当利益,并导致原告正当利益受到损失,被告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原告300箱白酒之责任。被告陈某作为经营部业主,对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返还原物,应返还货物同等价值货款给原告。
近日,游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经营部向原告某公司返还300箱白酒;若不能返还,则对不能返还的部分按每箱114元的价格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9月5日,记者从游仙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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