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无偿搭乘朋友,并帮其运送东西,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司机死亡,3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尽管交警认定乘客没有责任,但司机亲属认为,司机为朋友送货,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要求赔偿。此案一审、二审认定责任不同,但有不同的警示。
■特约记者黄志富
事件回顾:男子帮朋友送货出车祸死亡,谁担责?
2015年7月26日下午4时47分,45岁的于某建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于某、谢某、于某全从绵阳城区往游仙区某镇方向行驶。途中因于某建未保持安全车速、违法载人、且急转弯时操作不当,车辆翻至道路外。此次事故造成于某建受伤,支付近3万元医疗费后抢救无效死亡,于某、谢某、于某全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天无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于某全向交警电话报案。交通事故认定“于某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于某、谢某、于某全无责任”。
事发后,死者亲属在协商赔偿未果,时隔一年多后,将搭乘者于某全告上游仙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3万多元。
死者亲属为何只告于某全?据其阐述,事发当天中午,与于某建既是亲戚也是好友的于某全在要求搭车时,同时搭了一台洗衣机,送给家住某镇的儿子,于某建因此多绕行了3公里多路,将洗衣机送达后返回途中发生了车祸。原告认为,于某建帮于某全送货,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于某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于某全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形成帮工关系,被告承担30%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于某建帮于某全送洗衣机到某镇,双方未约定收取费用,应确认双方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如果于某建没有此次帮工,驾车的路线就会发生改变,就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对送洗衣机绕行路线的行为应视为帮工延续。
虽然于某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被帮工人,于某全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于某建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于某全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共计33.54万元,品迭事发后于某全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全赔偿原告9.96万余元。
二审改判:被告承担10%的补偿责任
8月28日,记者从游仙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后,于某全提出上诉,称事故中乘车的人有3个,不应由他一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3人共同承担赔偿比例。
二审庭审后,于某全向法庭提交说明一份,表示愿意给死者家属支付安葬费。
二审法院查明,于某建帮于某全送洗衣机到某镇,应确认双方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但洗衣机送达后,于某全要求的劳务已经完成,无偿帮工关系即停止。于某建搭乘于某全等人的行为是好意,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于某建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某全虽不应承担责任,但作为受益人,在二审中也同意支付于某建亲属部分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二审认为于某全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改判于某全承担10%的补偿责任,赔偿原告28200元,其余两人不担责。(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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