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罗某某,罗某某又雇请没有资质的邹某等人施工。邹某受公司施工员安排,违规使用挖机吊料斗,结果料斗滑落,将邹某砸伤。面对巨额赔偿,某公司以《劳务合同》为由拒赔。近日,绵阳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内部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定力”的认定,判决某公司和劳务公司连带赔偿邹某经济损失49万余元。
■周兰兰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民工被砸伤索赔55万余元
2014年7月,四川某公司在绵阳承建工程。同年8月初,某公司与罗某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将工程中的部分房屋建筑分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罗某某。合同约定,因罗某某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所有费用全部自行负责;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2万元以下由罗某某负责;2万元以上公司承担80%,罗某某承担20%。
罗某某承包工程后,雇请邹某等人到工地干活。
2015年2月6日,邹某受公司施工员的安排进行隔油池的混凝土浇筑,因违规使用挖机吊料斗,结果料斗滑落,将正在隔油池中工作的邹某砸伤。
从受伤起至2015年10月,邹某在多家医院治疗,出院至2016年11月前,在门诊进行康复治疗,目前仍需后续治疗。
2016年11月25日,邹某经司法鉴定骨盆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评定为9级伤残,双侧骶骨粉碎性骨折和腰4-5双侧横突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左骨干粉碎性骨折内固定评定为10级伤残。
因赔偿协商未果,邹某将某公司和罗某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7万余元。
公司以《劳务合同》为由拒赔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邹某系罗某某雇佣的人员,也是在从事罗某某承包工程范围内工作时受伤,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应由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某辩称,被告与被告某公司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
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依照此约定,法院应当按二八开划分责任。
法院查明,罗某某没有施工资质,邹某同样没有施工资质。邹某受伤后,某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18.3万余元,借支2万元用于后续治疗。
法院判决:公司内部约定没有约定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即被告罗某某,罗某某又雇请原告邹某。邹某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是受公司施工员的安排,但工作内容又属于罗某某的承包范围。
邹某从事建筑多年,明知用挖机吊料斗有较大安全隐患,违反操作规程,仍服从安排进行工作,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自身应承担10%的损害责任;被告罗某某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不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罗某某,还违章操作,造成了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某公司应对原告
的损害与被告罗某某在9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罗某某举证的《劳务合同》中关于伤亡事故赔偿责任的约定,是被告罗某某和被告某公司的内部约定,对原告邹某不具有约定力。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邹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54.67万余元。2017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与被告某公司连带向原告邹某赔偿90%的费用即49.2万余元,扣减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和借支给原告的康复费20.3万余元,还应支付28.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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