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龚锦刘雪云赵银熙)商人邓某利用朋友的“影响力”受贿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被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5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国库。
2015年8月21日,涪城区检察院对邓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立案开展侦查。
经查证,邓某与代某(另案处理)曾长期共事相识20年,2000年前后两人曾共同出资经营酒店、茶楼,后因生意失败,邓某主动承担了大部分债务并外出下海经商。2008年邓某回绵阳发展,此时代某已是绵阳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两人之间经常相互走动,关系十分密切。2013年,邓某受搞工程建设的尹某请托并收受贿赂500万元,要其想法为尹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邓某便找到关系密切“特别到位”的绵阳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代某,利用其影响力为尹某在承接绵阳市“石桥铺二号路”和“机场直通道”项目建设上提供了帮助,使尹某顺利得到了工程项目。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邓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了绵阳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代某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尹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尹某的500万元巨额贿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办事的信赖。
涪城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邓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5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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