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叶佩林 赵银熙)设投资“高回报”陷阱,非法向社会公众吸储48万元……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日前对绵阳某投资公司老板李某、董事长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7岁的姜某是河南省伊川县人,个体经营户。2014年7月上旬,姜某与河南省宜阳县29岁的农民李某在绵阳注册成立了绵阳某投资公司,由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任公司董事长。姜某、李某与甘肃省某混凝土公司董事长杨某约定,由该投资公司为甘肃省某混凝土公司对外融资200万元。2014年7月下旬,该投资公司在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开设办公场所,招聘董某、李某等大量工作人员、业务员。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该投资公司以为混凝土公司相关项目投资为由,在游仙区开元场、小枧沟镇等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信息,派发传单,承诺高额投资回报率,并通过与投资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承诺书”、“理财分红计划书”等协议吸引投资。为了获得投资客户的信任,姜某在明知该投资公司与甘肃省某混凝土公司没有财务抵押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调查报告。为使客户相信投资款已用于甘肃省某混凝土公司融资,该投资公司将收款POS机收款人设置为甘肃省某混凝土公司。而实际上,客户所投资金通过POS机刷卡后,直接进入到该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晋某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所收投资款,也被公司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员工工资等开支。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对外吸收客户资金48万元。
案发后,姜某于2015年10月19日投案,同年11月16日,姜某亲属代姜某向公安机关退缴48万元涉案赃款并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对姜某的谅解书。2015年12月1日,李某投案自首。
游仙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姜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姜某、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姜某的亲属及时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两被告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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