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桂霞 赵银熙 李旭)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被消费者告了。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超市以十倍价款赔偿消费者9000多元。获赔后,消费者叶女士将赔偿款捐献给了儿童福利院。据悉,该案是绵阳市高新区法院适用新《食品安全法》审结的首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消费者告状
超市卖“无编”牛肋条
2015年12月11日,市民叶女士在绵阳市高新区某超市购买了17袋“恒阳澳洲牛肋条”,回到家中拆封时发现食品预包装袋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标识“QS”,但却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上网查询显示该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速冻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叶女士即刻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余元。
超市表示,牛肉是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包装袋上不需要标识“QS”,该牛肉的生产厂家误标识“QS”属于标签不规范现象,厂家已对全省境内上架产品予以召回,重新标签,该牛肉的销售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不受《食品安全法》调整。生产厂家也到庭旁听了庭审,请求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释法
初级农产品要守食安法
承办法官向超市方和生产厂家阐述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且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在市场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调解结局
消费者获赔后捐款福利院
在法官详细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目前市场环境以及一些垃圾食品造成的不良后果后,某公司与生产厂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同意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叶女士听到法官讲述垃圾食品对孩子的不良影响,感同身受,当即表示将赔偿金中的8000元直接转入绵阳市儿童福利院。
法官回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绵阳市儿童福利院也收到了叶女士的捐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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