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近日,江油市法院立案庭庭长赵东青一行前往胡某甲住处,现场审查申请人胡某甲申请宣告其子胡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实现案件快办快结,不断优化涉残疾人诉讼服务。
被申请人胡某乙是一名“外卖小哥”,去年11月19日凌晨1时骑电瓶车送外卖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乙为颅脑损伤七级伤残、精神障碍和日常活动能力受限五级伤残;胡某乙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奈之下,胡某甲向法院申请宣告胡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母亲王某为其监护人。
立案后,法官经向胡某乙的律师了解,得知胡某乙的父母已与交通事故责任人达成了和解,因胡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急需法院认定后,和解协议才能生效、履行。法官认为案件涉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当实行上门服务、就地办案。经向胡某乙的邻居了解情况、核实胡某乙现状、鉴定资料证据,赵东青认为胡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当庭判决宣告胡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王某为其监护人。 赵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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