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姜琴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田明霞)记者1月26日获悉,日前,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裁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50万元。要求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完成矿山复垦和矿山地质治理工作,到期未履行完毕则承担复绿费用。
据了解,200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江油市某矿石厂后,持续在含增镇两个村组地界的集体林山开采矿石。开采过程中,占用村组乔木林地、宜林地222.77亩用于堆放矿石料渣,严重毁坏原有地貌、植被和种植条件。2018年7月,该矿石厂审批临时占用地为9.14亩,故王某某非法占用集体林地213.63亩。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林业管理法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加上已完成少量补植,并且向自然资源局缴付了复绿保证金10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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