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公司以“内部股权变更,新法人不知情”为由,企图赖掉20万元货款。日前,江油市法院对这起拖欠货款长达4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贵州省毕节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简称燃气公司)向原告四川某管业有限公司(简称管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20万货款难兑现
管业公司以经营各种管材为主,2014年8月1日,管业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燃气公司在管业公司处购买燃气管材,按每车结算,收货两个月内付清当批货物的全款等事项,并对货物规格、单价等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管业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向燃气公司交付货物,并向对方开具了金额为413020.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燃气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拖欠20万元货款迟迟不肯支付。管业公司多次向燃气公司催要,并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支付货款,但燃气公司一直置之不理。2017年10月17日,管业公司通过发送《企业询证函》,再次与燃气公司确认了欠款情况,并告知对方尽快支付所欠货款,但对方依然不愿付款。
两公司对簿公堂
今年1月4日,管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燃气公司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5月22日,该案由江油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辩称:燃气公司在2014年进行了股权变更,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对原告诉称的拖欠货款及合同签订等事宜均不知情;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交付货物时交付货物正式发票,原告至今还未向被告交付发票;原告举证的4张销售发票系同一天开具,而销售清单则显示的是两个不同的时间;销售清单上,被告并没有签字,货物签收时间是2014年6月7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无法确认销售清单载明的货物是否是合同约定的货物。
法院判决:支付欠款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供货,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原、被告在《企业询证函》上对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计算时间,应以双方确认欠款的时间2017年10月17日的次日开始计息。被告认为2014年其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合同并不知情,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债权人。
江油市法院作出判决,燃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管业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管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有斌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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