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女子达某10年前出售一辆货车,现在发现居然还未过户,而且累积的违法记录还须自己买单。达某一气之下将货车现在的实际使用人李某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车辆过户义务,并承担该车辆违法处理及逾期未检验的民事责任。最近,江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达某诉讼被告主体不当,驳回达某的诉讼请求。
■兰有斌记者陈元松
车辆被卖10年户主依然未变
达某家住江油市中坝镇。2005年10月初,购置川B320××吉奥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初次登记的车主为达某。资料显示,该车辆强制报废期止于2020年10月9日。
2006年9月底,达某将该车出售与他人,可是由于时间久远,她已记不起当初的车辆交易中介商和实际买车人的信息了。当时,中介商曾承诺包办该车过户手
续。此后10年时间里,达某均没有收到该货车的相关消息。
没想到,达某2017年在查询自己现有车辆交通违法事项时,支付宝系统中居然显示川B320××货车仍在她名下,而且还累计有违法违章信息。达某感到莫名其妙,立即去江油市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结果让她惊诧不已:川B320××货车的车主居然还是自己,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过户。
达某经过多方联系,好不容易与川B320××货车的车主李某友取得联系,但李某友一直拒绝过户。达某不得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她起诉李某友的证据,是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该交强险保单记载:被保险人李某友,保险期为2017年4月18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7日24时止,车主仍然是达某。
诉讼主体不当法院驳回请求
李某友承认其买车后投保了该保险。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李某友辩称,自己不是在原告达某手上买的车,达某无权起诉他。他是2016年国庆后,从江油市大康镇李某某处买的车,2017年9月27日又卖给了游仙区赵某。自己从买车到卖车,也一直找不到车主过户,而这期间的
车辆违法违章他已前去交警部门接受了处理。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实上,原告在起诉前通过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已得知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李某某,因原告查询到的车辆交强险保单被保险人又为李某友,故以李某友为被告提起了诉讼。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友并非同一人。被告抗辩
车辆已经卖与他人属实,即被告不是车辆现在的实际所有人。又因原告没有与被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案涉车辆经多次买卖后现不知踪影,也无法查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谁,根本达不到过户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法驳回原告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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