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春梅)27日,记者从全市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反洗钱工作联席会了解到,2016-2017年全市共收缴假人民币452.43万元,共收缴假美元124.47万元,形成了“打黑”与“反假货币”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维护了社会稳定,净化了金融环境。2017年,全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或金融机构关于假币类报警221起,接到金融机构排查移送的洗钱类犯罪线索5起。其中:立假币类案4起,破案4起,打击处理9人,直接破案收缴假人民币8万余元、假美元33万余元,与金融机构合作临柜收缴假人民币67万余元(假人民币警银收缴比例达37%,不含假外币);立洗钱类案2起,移送审查起诉2人,有效震慑了洗钱和假币违法犯罪活动。
绵阳市公安局先后破获一批重特大案件,其中:经侦支队通过市局“天幕工程”实施大数据作战,成功排查出流窜至绵阳市使用假币的湖南道县籍和河南光山县籍可疑人员76名,全部上线布控,一旦出现回流将及时打击;会同广元经侦部门,长线经营,成功破获了余某某、邱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假美元团伙案,收缴假美元33万余元;通过对绵阳国创投资公司骗贷案和四川松心惠电商公司非吸案件的线索拓展,先后破获两起洗钱犯罪案件;江油市经侦大队破获了向某、列某、邓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假人民币案件,现场收缴假人民币6.7万元。
市公安局网安部门主动监测、梳理、通报网上假币类犯罪信息,及时封堵和落地核查;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还会同经侦、宣传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通过明察暗访,对群众假币报警求助受理出警不及时的基层所队,严肃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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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假人民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主要适用: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不到4000元的,公安机关既可扣押、收缴假币,也可进行治安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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