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说明邻里之间应该互帮互助,互谦互让,切不要因为日常相处中的磕磕碰碰、口舌之争反目为仇,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兰友斌特约记者黄志富
修建挡墙起冲突,邻居索赔2.7万元
53岁的杨某与67岁的谢某是邻居。2015年12月3日上午,谢某在自家房屋台阶上砌挡墙,杨某回家看见后,认为谢某的房屋台阶修建在某寺庙的排水口上,占用了公共区域,且杨某早与某寺庙协商该位置归杨某使用,谢某在台阶上修建围墙会影响其开车视线,造成安全隐患,因此与谢某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杨某去推谢某正在修建的挡墙,双方发生抓扯,造成谢某胸部衣服被撕破、杨某鼻部肿胀。
杨某受伤后到医院门诊治疗,当晚8时许,杨某自感头晕、头痛,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脑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6天,共计支出门诊及住院治疗费、陪护费14000余元。2016年3月,杨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杨某向江油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支付医疗、误工、护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
被告质疑赔偿过高,法院依法划分责任
审理过程中,谢某对杨某诉讼的费用尤其是医疗费和治疗时间提出质疑,申请对杨某就医费用及医疗时限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同时认为杨某已经在领退休金,平时也没有干什么工作,不应该赔偿误工费,邻里之间打架斗殴,双方都有损失,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经江油市法院依法委托,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某的合理住院就医治伤费用为3790多元,合理医疗时限为两个月。谢某垫付鉴定费2000元。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杨某系失地农民,现每
月领取退休费788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抓扯,造成杨某轻微脑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谢某应对杨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认为谢某修建挡墙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决纠纷,而是冲动地去推倒谢某修建的挡墙,对纠纷发生和升级有一定责任。鉴于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谢某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杨某的损失,由谢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杨某承担30%的责任。
近邻本应互谦互让,水火不容两败俱伤
法院认为,法医学鉴定后合理住院就医治疗费用为3790多元,但杨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相应的处方签,并有医疗费票据为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认杨某医疗费用共计6800多元。杨某受伤时已年满51周岁,已领取退休工资,且杨某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因务工减少收入,对赔偿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支持精神损失费主张。
2017年3月,法院确定杨某损失共计1万余元,品迭相关费用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杨某赔偿损失6795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杨某认为赔偿少了,谢某认为赔偿多了。绵阳中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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