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孙某蓉称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两个子女却拒绝赡养,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子女每月负担2000元赡养费。近日,涪城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只判决两个儿女承担孙某蓉因病产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父母年迈,子女赡养天经地义。孙某蓉要求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为何要驳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周兰兰许珍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由
七旬老妇诉求赡养费
2017年8月底,已经76岁的孙某蓉向涪城法院提起诉讼。孙某蓉诉称,她与丈夫曾某全育有子女二人,均已成家立业,经济状况良好。如今她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一直是由女儿曾某香在照料她的生活起居。儿子曾某祥对她的生活情况不闻不问,在她生病住院期间,既不到医院探望,也拒不支付医疗
等费用。经亲友和社区干部多次调解,曾某祥仍拒绝对她履行赡养义务,遂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两个儿女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她支付赡养费1000元。
2017年10月17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已经52岁的曾某祥辩称他是保安,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妻子又患癌症。不是他不赡养原告,原告住院的医疗费均是由他支付的,妹妹曾某香没有
出钱。父亲曾某全也还在,但已经中风瘫痪在床,一直由他在护理度日。
年近五旬的曾某香辩称她的职业是个体户,每月收入只有两三千元钱。父亲确实瘫痪在床,由哥哥曾某祥在照顾。之前母亲一直靠父亲的退休工资供养,2017年5月中旬,她从医院里将母亲接到自己家照顾,现在母亲想和父亲在一起生活,才起诉她和哥哥的。
判决
承担医疗报销自付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蓉是绵阳城区某小区居民,现在随女儿居住。丈夫曾某全每月退休金4600余元,孙某蓉每月有80元左右的低保。曾某全中风瘫痪在床,由曾某祥在江油市某镇农村赡养。孙某蓉从2017年5月中旬离开江油,随曾某香在绵阳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孙某蓉不愿意跟随曾某祥一起生活,但瘫痪在床的曾某全又必须由儿子曾某祥赡养、照顾。
法院认为,孙某蓉与曾某
全每月收入退休金及低保共计47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笔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考绵阳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月,酌定孙某蓉每月生活费为1200元,孙某蓉收入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其要求儿女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孙某蓉年老体弱,产生医疗费属于必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
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之规定,曾某祥、曾某香应对孙某蓉此后产生不能报销的自付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二分之一。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孙某蓉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原告孙某蓉因病产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凭票据由被告曾某祥、曾某香各承担二分之一;驳回原告孙某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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