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有斌特约记者黄志富)钟某与前妻桂某离婚一年后,向朋友费某借钱29万元。费某向钟某催收借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桂某共同偿还借款。近日,江油市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桂某不需要偿还钟某在离婚后发生的借款。
2013年5月上旬,钟某与桂某离婚。一年多后,钟某共计两次向费某借款本金2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钟某向费某还款两次,共计1万元。
2017年10月上旬,费某将钟某和桂某告上法院,诉称她与钟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期间,钟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她
借款,承诺借款月息2分5。她在2014年4月、2015年4月分两次共计借给钟某35万元。钟某支付利息一年后,从2015年6月起利息降至2分,但钟某只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就未还本付息了。钟某与桂某是夫妻关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及起诉前的利息17.04万元,共计46.04万元。
钟某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费某借款不是因为生意,而是放贷收取高息,他从费某手上借款后,借给了金某,他跟金某约定每月利息3分,他从中得5厘差价,后来金某出了状况,借款收不回来,他愿意给费某还款,但不愿承担利息。
桂某辩称,钟某向费某借款时,她与钟某离婚已经一年多,借款与她无关,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对借款29万元无异议,钟某应向费某偿还借款。借条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利息为月息2%。钟某与桂某已于2013年5月上旬离婚,钟某向费某的借款发生在离婚后,桂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偿还原告费某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付1万元应当扣除,驳回费某对桂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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