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短时间内频繁变动,那么,公司拖欠的15万元工程款该谁支付?近日,江油市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
■兰有斌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公司变更名称,欠款该谁付?
2014年12月1日,岳池县酉溪镇人杨某某与江油市某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晖农业公司)就修建江油市大雁乡某村养殖基地公路、堡坎、扩建项目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某某按约履行相应施工义务。
2015年8月7日,杨某某与某晖农业公司协议终止合同并结算,某晖农业公司给杨某某出具了“今欠到杨某某工程款15万元,保证在2015年10月10日付清”的欠条。
被告某晖农业公司原名江油市某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茂科技公司),2016年9月26日,由某茂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某晖公司,公司法定代
表人(投资人)先后由陈某某变更为欧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张某。
在某晖农业公司更名,频繁变动法定代表人期间,杨某某向某晖农业公司多次催收15万元工程欠款无果,于2017年5月将某晖农业公司起诉到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某晖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后的公司清偿
某晖农业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称,对杨某某起诉的事实不知情,工程欠款是他接手公司之前的事情,应由前任公司负责人出面处理。他是受前任公司负责人欺骗,才担任公司负责人的,现在他正在变更公司负责人。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因原告
杨某某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对原告杨某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被告某晖农业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某晖农业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责任,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对合同无效也有责任,因而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某晖农业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某工程欠款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
以公司名义欠款,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
本案中,虽然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变更了,但企业性质并没发生变化,以公司名义欠款属于公司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不因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晖农业公司应向杨某某支付欠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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