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有斌特约记者黄志富)日前,江油市法院对四川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原总经理伙同企业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判决,该公司原总经理吴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会计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在吴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胡某某任该公司会计期间,经吴某某安排,胡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交易,以支付票面金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通过李某、韩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从谢某某处开得购货单位为某公司、销货单位为四川省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62431.77元,税额合计96250.77元,并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绵阳市游仙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7年8月案发后,公安部门与国税稽查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及涉案单位进行了查处,某公司已补缴税款,吴某某、胡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近期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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