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案件,对老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开超市因精力有限,聘请有“经营头脑”的蒋某任店长全权打理,却未与蒋某签订合同。不久,超市经营不善倒闭,蒋某未与张先生算清账目便拂袖而去。两人经多次商讨无果,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蒋某告至江油法院。
张先生说,蒋某曾先后三次将超市应支付给某粮油供应商的货款转入自己母亲的账户;将超市应支付给成都某商贸公司的货款转入他人账户;未按要求将临近过期商品退换,造成经济损失;尚有部分货款未交。经统计,各项现金与货物损失共计12万多元。
蒋某称,张先生撺掇商家出庭作证不实,张先生说的12万多元货物及现金,大部分是过期商品,根本没有现金。
该案经江油市法院主持调解无果后作出一审判决:蒋某返还(赔偿)原告张先生现金(含损失)共计6400余元。张先生不服,进行上诉。绵阳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原告索赔12万多元,结果法院只支持6400余元呢?
一审审判员李光旭认为,针对本案中造成过期商品损失的说法,因被告是否应将临近保质期的商品退换属于他的劳动工作内容,根据 《劳动仲裁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应提起劳动仲裁,且原告在聘用被告时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这部分不予支持。李光旭提醒说,劳动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对相互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并明确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蒋兴旺 兰有斌
本报记者 刘佳
新闻推荐
“多亏有了制种特色保险,要不然今年的损失就更大了,十分感谢党的好政策,为我们制种农户发展生产保驾护航。”安县塔水镇双堰村制种农户袁显金拿到制种保险陪付款后感激地说道。2015年3月31日,绵阳市...
江油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江油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