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某某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的小岛上修建河堤,开挖农用地35亩,压占农用地96亩,致岛上灭失土地22亩。昨(1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09年底,被告刘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涪江内的一个小岛上修建河堤,并对岛上土地进行开挖和堆积沙石压占,改变了土地的用途。2010年10月,江油市国土局向刘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的通知。2012年2月和4月,刘某某两次向江油市国土局提出承租小岛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和配置项目建设用地报告,均未获批准。同时,江油市国土局再次向刘某某发函,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后经绵阳市国土局鉴定,刘某某因“投资开发”修建河堤,导致小岛灭失土地22亩,开挖农用地35亩,压占农用地96亩。
昨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兰梁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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