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20)日了解到,备受各界关注的绵阳市首例见义勇为受伤维权案,游仙区人民法院已于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案被告江油市龙凤水电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以及本案减半征收的受理费169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救人英雄邵斌。
2011年12月15日下午2点,江油龙凤水电站开闸放水,导致涪江下游石马镇段河水猛涨,石马镇翠屏村一组村民61岁的徐桂珍在河中遇险,其丈夫前往施救,两人被河水冲走,危在旦夕。邵斌和另一位邻居拼死相救,徐桂珍夫妇成功脱险,邵斌在救人过程中,造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一处为九级伤残,两处为十级伤残。邵斌因此荣获2012年度四川省见义勇为奖,获5万元现金奖励。
今年1月16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邵斌起诉江油市龙凤水电站索赔15万元一案。庭审中,邵斌代理律师认为,龙凤水电站在没有通知下游各单位和群众的情况下,突然开闸放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与邵斌救人受伤有因果关系。龙凤水电站代理律师则辩称,龙凤水电站开闸向涪江河道放水,属于正常生产环节。邵斌救人受伤与获救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与水电站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上游水电站不止龙凤水电站一家,所以龙凤水电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处于上游的龙凤水电站未通知下游单位和群众开闸放水,导致徐桂珍夫妇处于危险之中。邵斌为防止徐桂珍夫妇二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积极实施救助,导致自己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之规定,龙凤水电站应承担责任。龙凤水电站虽然辩称其排水系正常生产行为,且石马镇上游有多家水电站,邵斌之损失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流经石马镇的涪江上游最近的一座水电站,即便上游有其他水电企业排水,仍应流经龙凤水电站泄闸后,才能流向下游,且其未能举出证据证实其他水电企业存在过错,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昨日,记者向游仙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于日前将判决书邮寄给江油市龙凤水电站。目前尚未收到龙凤水电站关于此案的上诉文书。
(本报记者 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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