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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为上网抢劫被判禁入网吧三年此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江油市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来源:绵阳日报 2013-02-19 08: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从江油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发出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江油市首张《禁止令》——3年内禁止李某和刘某这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进入网吧。

李某和刘某是江油某中学年满16岁的学生。去年9月5日,两人与哥们邹某(在逃)因无钱进网吧玩游戏,聚在一起共谋“找钱”。次日晚上9时许,3人来到江油市三合镇某商务宾馆楼下,由李某在路边负责望风,刘某和邹某蹲在大门口伺机作案。不久,少年曹文(化名)路过此处,两人一拥而上,卡住曹文脖子,抢劫了曹文身上的iphone4手机一部,3人后将该手机以1400元销赃。10月25日,李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警方进一步侦破,将被抢手机追回交还被害人曹文。

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到,李某和刘某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缺乏必要的家庭监护和教育,性格孤僻、逆反,经常出入网吧玩乐,并与社会闲杂人员同流合污,直至走上犯罪道路。鉴于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近日,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72条2款,法院依法禁止李某和刘某在缓刑考验期3年内进入营业性网吧。

(兰有斌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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