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为揽工程预付10万元给瞿某,不想事未办成,何某便向警方控告瞿某涉嫌诈骗。近日,江油市法院进行了审理。
2009年初,何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北川经商的江油人瞿某。何某对瞿某说:“请你作中间人,帮我在北川包工程吧。”2009年4月20日,何某通过银行给瞿某转账10万元,作为承包北川某生态旅游开发公司办公楼修建工程的质保金。2009年9月9日,何某对瞿某说:“为了与我的合伙人结算账目,请你给我补写一份10万元的借条。”于是,瞿某给何某写了张借条:今借到何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此款定于2010年4月底归还。
2011年初,因未能如愿承包工程,何某便向涪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瞿某诈骗,但没提他们之间“借条”一事。同年5月3日,涪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合同诈骗,对瞿某采取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在涪城区公安局,何某与瞿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瞿某一次性退还何某人民币6万元。
于是,何某书面申请撤回对瞿某的控告,双方一致约定: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发生纠纷或再行控告。但何某当天没有将借条退还给瞿某。
2012年4月5日,何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瞿某起诉到江油市法院。诉称瞿某在2009年9月因周转金困难,曾向他借款10万元,至今未偿还,并有瞿某当初亲笔写下的“借条”为证据。何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瞿某偿还他的借款1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前不久,江油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办案法官发现:在涪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何某的三次询问中,何某一口咬定遭遇瞿某“诈骗”,并一再表示:事发之前他跟瞿某素不相识,不可能借10万元钱给他。
据公安的询问,江油法院否认瞿某曾向何某出具借条一事。何某现在以瞿某出具给他的这份“借条”为证据,来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这有违他们双方当时经警方调解达成的约定。因此,江油市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未上诉。
(兰有斌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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