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遂宁男子李某非法集资炒股,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绵阳中院受理后,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今年45岁的李某是遂宁人,家住江油城区。2006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以投资办厂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黄某、乔某等多人非法集资,用于炒股,并许诺高额利息。炒股亏损后,李某又伪造材料,谎称自己在股市有大额资金,与山东神光投资公司合作,可取得股市内幕信息,并许诺100%投资回报,引诱被害人继续投资,并将所得款项用于炒股和归还前期许诺的高额利息。至2011年5月26日案发时,李某共向18名被害人借款,累计欠款160余万元。 (王成龙本报记者田明霞)
新闻推荐
(上接第1版)在二环路、绕城高速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针对“中梗阻”、“抵门杠”、“下搁浅”等问题,他们纠偏治乱、效能监察、诫勉问责。……如今,在“三项建设”活动中创先争优,已成...
江油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江油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