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国健伍鸿宇记者邓勇)众所周知,不管是酒驾、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号牌车辆,都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对于男子李朋(化名)来说,还非要一次性“体验”一个遍: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还出了事故,最终换来的自然是法律的惩罚。
1968年出生的李朋,北川人。2019年9月22日19时许,李朋在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北川安昌彩虹桥方向往安昌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北川永昌镇(原安昌镇)下河坝竹林寺下街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不构成轻微伤)、李朋自身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
经北川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同时,四川民生法医学鉴定所对李朋静脉血乙醇浓度进行了鉴定,结果为116.9mg/100ml。
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朋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李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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