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监罚听告字〔2019〕6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药业有限公司等95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药业有限公司等95户企业(详见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药业有限公司等95户企业,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药业有限公司等95户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现将拟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予以公告。
上述企业对告知的行政处罚如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并将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要求书面递交至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路16号3-4室、电话0816-4825872)。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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