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未执行前,执行主体发生变化,该怎么办?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就在充分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执行联席会议机制,妥善化解了安州区撤乡并镇后第一起“新官旧账”案。
■谢天福张权记者邓勇
2017年1月18日,安州区清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泉镇政府)与安州区明航矿物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航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约定明航公司承揽处置清泉镇政府辖区内企业生产并存放于厂区内的危险废物。明航公司按约定完成处置后,经核算,清泉镇政府应向明航公司支付处置费25万余元,明航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10月9日向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安州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判决清泉镇政府向明航公司支付处置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12月,安州区启动撤乡并镇,清泉镇政府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塔水镇政府),2020年3月17日,明航公司向安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行主体变更申请。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安州法院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明航公司和塔水镇政府,了解到塔水镇政府因撤乡并镇刚接手移交工作,对安州法院作出的涉及清泉镇政府与明航公司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承接问题需要向安州区政府请示汇报。承办法官灵机一动,该案正好可以运用执行联席会议机制,遂邀请区委政法委、依法治区办的同志一起对本案进行协调,最终在3月30日促使明航公司与塔水镇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快速执结。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重点,该案因撤乡并镇,执行主体发生变更,安州法院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足用好执行联席会议机制,促使双方快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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