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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按约定付款,一方中途“撂挑子” 装修未完成遭停工 房主被判担责50%

来源:绵阳晚报 2019-10-30 10:22   https://www.yybnet.net/

装新房,搬新家,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可家住安州区的于女士却有点烦恼:新房装修已经进行了一大半了,装修公司却“撂了挑子”。而装修公司停工的原因,则是于女士没有按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时认为,原被告均存在违约行为,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杨雪波张权记者邓勇

/1/新房装修未完成装修公司突然停工

2018年5月16日,原告于女士(甲方)与被告安州区某装饰设计工作室(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自己的一套住房装修包给设计工作室。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总价包干84000元,付款方式分5次: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元,水电完工时支付25000元,砖匠完工时支付20000元,木匠完工时支付30000元,完工验收完成时支付6000元。在违约方面注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若超期5天未付,乙方有权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工程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延期,超出合同期限以每天200元计算损失。

合同签订后,设计工作室按约对于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于女士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告支付装修款3000元,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20000元,于2018年7月25日支付20000元,于2018年8月28日支付20000元,合计63000元。

2018年12月11日,设计工作室向于女士出具一份《工程终止结算工单》,载明:“本工程已付工程款为63000元整,截止2018年12月11日终止对该工程施工,终止施工原因:中期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但是,于女士并未在该《工程终止结算工单》上签字。随后,于女士同其他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未完成的施工项目。

/2/双方均存在违约各自承担50%责任

于女士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工作室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相关《工程终止结算工单》也没有得到自己的认可,设计工作室应承担相关责任。为此,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相关合同,并提出由设计工作室赔偿包含工程延期、违约金等在内合计32900元。

被告设计工作室则辩称,延误工期是因为于女士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提出方案变更,而停止施工则是因为于女士未按照约定的步骤进行付款,“水电完工后应该付25000元,她只付了20000元,木匠完工后应付30000元,又只付了20000元。”设计工作室表示。

安州法院认为,原告于女士与被告设计工作室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设计工作室已停止装修施工,于女士也将未完成的施工项目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合同已无法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合同履行中,于女士未按时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虽原告存在迟延付款的情况,但其根据工期的进展,确已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而设计工作室未完成剩余工程施工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原、被告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酌情确定由被告设计工作室赔偿原告于女士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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