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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司员工,却利用协助公司收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等待被告人夏某的,则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近日,涪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王茜周兰兰记者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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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司收款却将其中20万据为己有
1986年出生的女子夏某,绵阳安州区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夏某进入绵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风控主管。2018年4月,客户陈某某以一辆白色保时捷卡宴汽车作为抵押,在汽车公司借款40余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汽车公司关闭门店、停止经营,于2018年8月委托第三方深圳某信管服务有限公司对陈某某的欠款进行催收。
然而,夏某在汽车公司关闭门店、停止经营时,将陈某某的抵押车辆登记证书私藏。在协助收回欠款时,于2018年8月1日和13日分两次从陈某某处收回欠款45万元后,私自将车辆登记证书予以归还,并向陈某某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帮助其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此后,夏某向信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款25万元,将剩余的20万元据为己有。
2019年5月16日,夏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夏某的亲属代其向汽车公司退还20万元并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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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还是挪用法院进行最终判定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夏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仅构成挪用,且夏某并未将20万元占为己有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意见与被告人夏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自己将涉案的20万元扣留自用的说法不符,且夏某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供个人使用,在收到陈某某的款项后,又向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假称并未收到,并私自向陈某某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其目的在于获得财物的所有权,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涪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汽车公司员工,利用协助公司收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2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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