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湖辉周兰兰记者赵利宾)日前,涪城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两名被告均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雇用邓某帮助其冒用他人身份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后倒卖给他人获利。期间,邓某又邀约王某某、陈某(均在逃)一同作案。根据王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邓某等人先后在涪城区、安州区、三台县等地的商业银行申办信用卡共7张,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王某,邓某从中获利4500元。2017年9月,王某和邓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机5部、身份证128张、银行卡49张、电话卡9张、银行U盾2部、网银卡19套。同年10月,王某和邓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邓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邓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邓某所得赃款45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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