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雨天在农村机耕道上骑车摔伤,状告租赁土地的管理者没有在路上设置警示标志。近日,安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在全国都比较罕见的纠纷案,判决管理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杨森熊杨杨梅文涛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情
雨天路滑骑车摔伤,男子索赔8万余元
2015年11月,某公司与安州区某村2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某公司在租赁的土地区域种植农产品。租赁期间,由某公司管理使用途经租赁土地区域内的机耕道。
2016年9月30日,该村男子张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这段机耕道时,因连日降雨道路湿滑,且路上堆放稻草的缘故,致使张某因摩托车打滑摔倒,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
因张某受伤严重,出院后要求某公司担责50%,支付各种款项共计84500元。某公司拒绝赔偿,张某诉至安州区法院。
张某称,某公司在该村租赁耕种土地,但在租赁耕种期间,整个机耕路段都没有放置警示标志,也没采取任何隔离措施,还在路上堆放稻草,才导致摩托车在湿滑的稻草上打滑发生事故。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机耕路属于耕种作业道,并未对外开放,张某属擅自闯入,且导致摩托车打滑的稻草并不是公司堆放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张某自己骑车不慎所致。张某在申请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时,也承认是自身原因导致。
判决
被告未履行管理义务,赔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田间机耕道路属于某公司管理,但某公司确实没有在路上设置封闭措施,无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田间机耕道上发生单车事故受伤属实。
法院认为,张某诉称其摔倒受伤是因某公司在机耕道上堆放稻草,未设置警示标志所致,但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及时报警,未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事故现场勘验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单车事故,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公司虽不是导致张某发生单车事故的直接致害人,但事故发生在其租赁的土地范围内,某公司未提供在机耕道上设置了警示标志的相关证据,在没有警示标志且未封闭的机耕道上通行,符合大众认知,张某作为当地村民,驾驶摩托车在机耕道上通行,没有侵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某受伤,某公司没有尽管理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担责15%,向原告张某赔偿23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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