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将路段管理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其担责15%
村民张文(化名)下雨天骑摩托车不幸摔伤,由于该路段村组已租赁给绿慧公司种植食用菌,故路上堆放稻草,张文认为自己骑车打滑是绿慧公司所致,遂要求赔偿。近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处原告张文担责85%,被告绿慧公司担责15%。
雨天路滑骑车摔伤
2015年9月,绿慧公司与张文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该公司在承包的土地区域种植食用菌,租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该田间作业道,但全路段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没采取任何隔离措施。
2015年9月30日,张文驾驶摩托车行驶在田间作业道时,因连日降雨道路湿滑且路上堆放稻草的缘故,张文不慎因摩托车打滑导致自身受伤及车辆受损。后张文向绿慧公司协商按各自担责50%让其支付各种款项共计84500元。因多次协商无果,张文起诉到法院。
庭审上,被告绿慧公司辩称,作业道并未对外开放,原告属擅自闯入,且致滑稻草并不是公司放置。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并不涉及第三方责任,此事原告在申请新农合报销时已经自我承认过。故公司不应为张文的事故埋单。
自身存过错担主责
法院审理查明,该田间作业道路属于被告绿慧公司管理,其并未设置封闭措施,亦无雇人看管。原告张文驾驶摩托车在被告绿慧公司租用的田间机耕道发生单车事故受伤属实。
法院认为,张文要求绿慧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其发生事故时未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事故现场勘验证据,该院不予支持。张文使用不具备行驶证的机动车上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绿慧公司虽不是导致原告张文发生单车事故的直接致害人,但事故发生在其承租范围内,被告未提供在机耕道上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证据,亦未安排人员进行看管,张文作为当地村民驾驶摩托车在该机耕道上通行并未侵犯被告绿慧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文在其租用的田间机耕道发生单车事故受伤,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应当对此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担责15%,依法向原告赔偿23730.32元。
杨森熊杨杨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判决原告担责85%,正是考虑到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行为应当负有最低程度的谨慎义务。而绿慧公司存在管理不当,未起到监督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此进行过错责任分配,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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