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因隐患失控出现险情,搭乘人避险跳车摔伤致残,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安州区法院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跳车避险的搭乘人和货车车主按二八比例承担责任。
■杨宁张权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货车出现险情搭乘人跳车受伤致残
2016年3月17日中午1时30分许,安州区塔水镇某村的张某某驾驶车主覃某某所有、核定载货量为32吨,实际装载袋装水泥60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下称重型货车),车上搭乘覃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由成都市方向往阿坝县城方向行驶。
当超载重型货车行至阿坝县某镇路段时,因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车辆间断性刹车疲软,车辆突然失控出现险情,搭乘人刘某某、王某某为了避险,慌忙从副驾驶车门处跳车,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路边防护设施相撞,遇到巨大阻力后才将车停下,造成重型货车受损,刘某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货车存在安全隐患搭乘人索赔损失
事发后经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货车转向,空气压缩机,第一轴左、右制动,第三轴左侧制动气室,第四轴右侧主胎及第五轴右侧副胎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跳车避险摔伤的刘某某共计用去医疗费用10万余元,车主覃某某垫付1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腰部九级伤残;右下肢十级伤残。
事后刘某某为赔偿未能与张某某、覃某某达成一致,于2017年4月诉至安州区法院,要求张某某、覃某某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34万余元。
覃某某辩称,不能因重型货车的不安全因素,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他没有喊刘某某跳车,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称他不认识刘某某,也没有喊刘某某跳车,刘某某是成年人,应当预见跳车避险存在危险,而且跳车存在不当,对受伤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
车辆隐患与跳车有关联法院判二八比例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因该车存在安全隐患、超载,导致车辆间断性刹车疲软,出现车辆失控险情,刘某某跳车避险,导致事故发生,张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刘某某跳车避险与车辆超载、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应当承担本案次要责任。
张某某是车主覃某某雇请的驾驶员,且张某某取得了相应的驾驶资格,其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刘某某承担20%责任,被告覃某某承担80%责任。
通过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索赔的部分标准过高,经原被告双方认可,确认刘某某的损失合计为18万余元。判决扣减被告覃某某已经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后,由被告覃某某向原告刘某某赔偿13.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
8月28日,记者从安州区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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