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白杰
为了追回240万元私人借款,某金融单位两职工找来无业人员李某某冒充承包方,捏造虚假工程和工资款项,在律师和欠债人的协助下,企图通过制造虚假诉讼,骗取资产拍卖款,不料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日前,涉及此案的多名被告分别因犯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绵阳市安州区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罚金。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绵阳市判决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案。
原告:为追债虚假诉讼
刘某和王某都是某金融单位职工。2013年10月,在当时的安县高川乡独资修建某电站的吴某某因缺资金,找到老乡刘某借款。高利息诱人,刘某借给吴某某100万元后,又引荐同事王某借给吴某某120万元。
2014年6月,吴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羁押。为了追回240万元借款(含部分利息),刘某、王某共谋以虚构承包修建某电站工程款为由起诉吴某某。之后,刘某和王某又邀约无业人员李某某冒充承包方,由李某某作为原告以欠工程款为由,起诉某电站和吴某某,承诺事成后给李某某3万元至10万元的好处费。李某某同意帮这个忙。
为了顺利进行诉讼,刘某、王某找来律师冯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多次找到吴某某的姐姐吴某,要求其提供某电站公章,并在两人拟定的《某电站工程承包合同》《某电站工程造价决算明细》《关于限期支付工程欠款的函》3份伪造材料上加盖公章。吴某为了帮助其弟偿还债务,便用其保管的公章分别在3份伪造材料上盖了章。
被告:明知假材料仍签字
2014年11月10日,律师冯某提出,3份伪造材料上没有电站负责人吴某某的签字,证据形式不完善。随后,冯某作为吴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借机让吴某某签字。吴某某明知3份材料系虚假伪造,但还是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13日,李某某和冯某来到安县法院(现安州区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起诉吴某某和某电站,请求法院判令某电站和吴某某偿还工程欠款240万元。半个月后,安县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因李某某、吴某某双方就该案诉讼请求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吴某某在2014年12月15日前,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240万元。
同年12月16日,李某某以吴某某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为由,向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确保顺利优先执行到吴某某的财产,刘某和王某又伪造了一份绵阳市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定内容为“被申请人某电站支付邓某等13人工资173.2万元,加班费22.85万元”。
执行:伪造仲裁书“露了馅”
2014年12月18日,游仙区法院受理了以该份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冻结、划拨、提取某电站资产196.05万元,并向安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年2月,吴某某被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安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电站流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某、李某某又向安县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10月底,尚某以278.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某电站的整体资产,冯某随即以李某某委托人的身份,向安县法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优先分配拍卖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欠款。
直到2016年4月5日,某金融部门向警方报案,称在申请安县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吴某等人涉嫌伪造仲裁裁决书、李某某利用虚假证据企图骗取拍卖款,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
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获刑罚
2016年6月,绵阳安州区警方决定对李某某、吴某、吴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刘某、王某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8日,西藏拉萨市警方抓获刑满释放后因再次涉案在逃的吴某某。今年6月19日,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王某、李某某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吴某、吴某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根据各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安州区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新闻推荐
本报讯(邹飞记者杜畅)近日,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侦大队成功破获一入室盗窃案,在德阳市旌阳区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抓获。7月16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流窜至安州区永河镇观庄村,经过踩点后翻墙入室盗窃沈某某住...
安州新闻,故乡情,家乡事!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安州区,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